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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标志引发的投诉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投影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中心共收到8份投标文件。10月29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开标活动中,包括H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未盖2006年年检章和没贴印花税标志而被评标委员会裁定为无效标。次日,H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H公司在质疑中称,2006年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均没有贴印花税,只是在副本相应位置盖章,因此不应该被判无效标。5天之后,采购中心对H公司的质疑作出了答复。 11月11日,因不满采购中心的答复,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H公司在投诉中严正声明其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2006年年检的合法单位,并提供了通过2006年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H公司在投诉中还说,此次招投标活动中,被宣布为合格投标人的公司中,有些只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盖有2006年年检章的营业执照正本(根据招标文件第34页附件六中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写明投标单位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法的。 当地财政局介入调查后,采购中心做了这样的申辩:H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鉴定有关年检信息,而审核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据是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须具有年检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因此H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H公司按无效标处理。被判为合格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具有年检标志,但采购中心的这个申辩不但没有有效为自己开脱,反而更加暴露了其在此次采购中操作的不严谨。最终,财政局作出了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透过此起争端,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二、出现招标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投标人作出的响应? 一次评审岂能宽严并用 明眼人都能看出,采购中心的申辩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已经自相矛盾。采购中心在答辩书中所说的审核投标文件有效性的依据是具有年检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而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却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符合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二者是不一致的,二者的评判依据当然也应当不一样。 否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同样没有年检标志的的其它3家单位,也都应当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采购中心对另外3家单位没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解释是,这3家单位的营业执照都符合年检要求,也没有说是具有年检标志。 对此,业界专家认为,采购中心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因H公司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的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没有年检标志,或者因单从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无法鉴定有关年检信息而认定其营业执照不符合年检要求,不仅不公平,而且过严。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因为H公司已经通过了年检。 规定不一应给澄清机会 在法律专家看来,虽然H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提供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带有符合年检要求标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造成评标委员会误判的主要原因,但这是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的有关规定前后不一致所引起的。因此,评标委员会不能因此而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意见。 业界专家指出,在招标文件规定模糊、前后不一致、评审依据不确切的情况下,投标人根据不同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响应,纯属正常。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就相关要求给予投标人澄清的机会。只有经过了澄清程序,确定了投标人确实不具备必备条件时才能判其投标无效,而且对作出相同响应的投标人应该一视同仁,均应经历澄清申辩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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