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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05年4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度空调集中采购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C-F05028)的公开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确保200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采购的空调质量、价格及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度空调集中采购供应商。乙方承担京内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民用空调机(壁挂空调和立式空调)的送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
一、乙方按照招标文件(GC-F05028)的要求,委托专门的组织和机构(附件一),负责京内外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乙方与其所委托的组织和机构对履行本合同中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按照招标文件(GC-F05028)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市)以上城市设立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负责用户所购空调的送货、安装、结算和售后服务。乙方与其所设立、指定或委托的供货商对履行本合同中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应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备案,并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四、供货商名录(附件二)由甲方备案并向用户公布,但并不表明甲方对供货商的实质性审查或履约能力的认可。
五、供货商名录变更或调整,乙方应在变更、调整前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与新的供货商签订书面协议交甲方备案并于甲方向用户公布后生效。甲方在接到乙方供货商变更、调整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布变更、调整。但若甲方因对乙方所变更的新供货商的形式审查尚未结束、未予同意而未向用户公布或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布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甲方同意并向用户公布前乙方不得实际变更。
第三条 协议文件
一、协议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以及服务承诺书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个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中载明双方所达成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还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的附件和、文件如本条第一款项所述。
2、“协议价”系指根据协议规定,在乙方正确、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情况下,用户依协议约定应付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用户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等。
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服务、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咨询和其它相关义务等。
三、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与上述协议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供货范围与技术规格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二、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在中标货物的规格和型号范围内。
三、乙方提交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价格表”一致。
四、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或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适当的日期书面通知甲方停产及变化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1、用户采购空调在中标空调品牌中自行选择。
2、当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由采购中心组织与三家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谈判的方式采购,价格按竞争谈判结果执行。同一个用户不得在同一个使用季节或使用周期将价格不少于3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分拆采购。
二、采购程序
1、用户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传真至中标空调品牌生产厂家指定的当地供货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与用户联系并按照用户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2、完成安装验收后,由用户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供货商凭密码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www.zyzfcg.ggj.gov.cn)填写并下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供货商凭《验收单》和发票与用户结算。
第六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安装和调试
一、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
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送抵用户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安装时间。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负责货物安装、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空调安装上岗证书,安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五、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当或标记不明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 价格
乙方提供货物的中标价格为履行协议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家对原型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优惠率不变;生产厂家推出新的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应依据厂家供货价(出厂价)和投标优惠率测算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应提前适当日期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 验收与结算
一、验收。用户对所购置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户在采购中心统一制定的《确认单》上签字。
二、结算。在空调安装完毕,验收确认后,乙方(供货商)凭用户签字的《验收单》和发票直接与用户结算。《验收单》由乙方(供货商)凭密码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www.zyzfcg.ggj.gov.cn)填写下载。《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用户、乙方(供应商)、供货商和甲方留存。
三、技术资料
交货时,乙方应将每台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材料交给用户。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以上材料构成乙方是否履行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质量保证和检验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曾使用、未曾拆封、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同时保证该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满意的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过货物生产厂商的出厂检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认证标志。
三、若到货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确认单》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检验之日起1个日历日内运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2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缺损零件或整机。若造成损失,甲方可协助用户进行索赔。
五、本协议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最短为24个月。若厂家规定的或向一般用户的保修期或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协议的保修期,应适用该较长的保修期或主要部件保修期。
六、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市内,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远郊区县,6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如故障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乙方应在该24小时内免费临时安装一台同型号空调代替使用,待故障排除后更换。
七、质量保证期届满,维修、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用。
八、售后服务内容为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所承诺的内容。若承诺的内容低于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时,则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在接到用户《确认单》后,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供货安装;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安装的地点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采购中心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采购中心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
四、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 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它原因无法为用户提供空调服务的;
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提供空调供货和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所提供的空调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进行考核。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协助财政部国库司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给予处理。
5、甲方对用户拖欠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空调采购方面的关系,如确因乙方违约需进行处理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空调采购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和用户在空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3、对空调采购经费未落实或空调采购经费不足的空调采购业务,有权拒绝供货。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安装时间完成供货。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货物转让他人销售。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空调价格。
5、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6、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空调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满足安装需求。
7、对中央国家机关的空调货物做到优先组织货源,保证按时安装。
8、妥善保管空调采购合同、确认单、验收单以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9、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并在每个月结束前5日内向甲方报送《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信息月报表》。
10、乙方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存在规格、型号等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件等,乙方在收到用户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的通知后五日内或在乙方签署货损证明后五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设备、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索赔责任:
1、退货。乙方按采购价格货款退还用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降低货物价格。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用户所遭受损失数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在品质保证期内更换部件、修补缺陷。用符合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部件、零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用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五日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今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索赔要求。
二、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向用户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设备价款总值的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如乙方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后五日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用户赔付全部货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的评价和招标评审的依据。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协助财政部国库司对乙方的履约情况给与表扬与处罚。
甲方将根据乙方受到表扬的次数和程度,在今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招标评标中适当给予加分。
二、乙方做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表扬: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没有受到投诉的;
2、 经调查,用户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
3、 受到用户表扬的。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罚:
1、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每违反其中一项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
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货,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空调供应商资格: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或提供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空调的;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弄虚作假的;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将中标货物转让他人销售的;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货两次以上的。
乙方在被取消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同时,甲方将终止协议,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定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
第十九条 如下一年度双方有合作意向,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双方可续签协议。在新的协议签定之前,本协议可延期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双方经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财政部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议附件
一、中标空调品牌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管理机构(部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中标空调品牌生产企业授权指定的供应商名录;
三、服务承诺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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