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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4〕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工作,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要求,经财政部国库司批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完成了中央国家机关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供应商征集入围工作。现将第二阶段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成交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如遇新一期采购工作正在进行,有效期延长至新一期通知公布生效时止。
有效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合同,继续执行。
三、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信息及优惠
(一)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单、项目履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诺最低优惠率等信息均公布在国采中心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栏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查阅。上述信息进行变更的,以栏目最新展示信息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优惠
入围供应商均已承诺给予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相应优惠率,该优惠率是指成交(合同)金额相对于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最低优惠比例。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合同。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协商一致,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成交的,享受同等优惠。
四、第二阶段执行方式
(一)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拟成交供应商。
直接选定方式是指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供应商承诺优惠率、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拟成交供应商,并与之订立采购合同。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由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拟成交供应商并与之订立采购合同。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由采购人根据框架协议交易系统展示的轮候顺序规则(由征集文件中确定),共同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二)审核备案
拟成交供应商确定后3日内,由供应商通过国采中心框架协议采购业务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提交国采中心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系统将通过电子化平台即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可下载打印《备案表》,凭《备案表》签订合同。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等特殊情况的,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三)评价及归档
采购人与供应商完成交易订单后,双方均可针对采购交易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由系统记录并向所有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采购人应做好全流程采购档案归档工作。
(四)结算支付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时需提供《备案表》,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上述执行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参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框架协议项目采购人操作手册(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工程类)》(附件)。
五、框架协议采购管理
(一)履约管理
国采中心将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程序,减少事前审核,加强事中事后对采购需求和项目履约的管理。在确保供应商充分参与和竞争的基础上,从严开展动态管理,对存在失信或重大违法记录等问题的及时清退。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国采中心将督促相关各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确保框架协议采购的执行效果。
(二)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框架协议采购备案相关信息全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国采中心工程招标与采购处反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洋 55602389 杨健 55602600)
点击下载: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框架协议项目采购人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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